申请人:飞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07235号“飞腾睿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89252号“飞博睿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便携式计算机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