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540923号“莓力无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莓力无限 74540923

阅读:58789 2025-0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高玉钦 委托代理人:山东国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40923号“莓力无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04198号“莓力无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04144号“莓力无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主体已注销,引证…

  申请人:高玉钦

  委托代理人:山东国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40923号“莓力无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04198号“莓力无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04144号“莓力无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主体已注销,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权利主体,已丧失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其不应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其权利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莓力无限”与引证商标二“莓力无限”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存续状态与该商标权存续与否无必然因果关系,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商标,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我局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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