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927692号“奇迹”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奇迹 12927692

阅读:69941 2025-0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天方金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维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网禅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2927692号“奇迹”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8116号决定,于2024年04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天方金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维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网禅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2927692号“奇迹”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8116号决定,于2024年04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网禅株式会社提交其在2020年10月18日至2023年10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网禅株式会社提供的百度百科、许可协议、服务器维护公告、新浪超话截图、上线广告截图、各大游戏网站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北京天方金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2927692号第9类“奇迹”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的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质证。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及商标介绍;2、许可协议及商标授权使用书;3、相关网络宣传使用截图;4、宣传推广新闻稿、推广方案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审查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相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直接指向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有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脑软件(录制好的);光盘;计算机用光盘驱动器;视频游戏卡;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2015年7月27日核准转让给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可归结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对《奇迹MU》游戏在网络进行了宣传推广,证据中能够显示复审商标,部分证据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内。故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与其构成同一种或类似的其余复审商品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9日

本文《关于第12927692号“奇迹”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奇迹 1292769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27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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