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默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19552号“云耕少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组织彩票发行、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娱乐服务、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动物园服务”服务上的注册,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946640号“云裳少年”商标、第60597752号“云扬少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四)不存在权利冲突。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050976号“云开少年”商标、第50129345号“云篮少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3、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二、三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335975号“云野少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4、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5、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组织彩票发行、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娱乐服务、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动物园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关于该部分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复审服务仅限于除“组织彩票发行、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娱乐服务、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动物园服务”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为便于评述,下文我局将这些服务称为“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云耕少年”与引证商标二“云开少年”、引证商标三“云篮少年”、引证商标五“云野少年”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五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二、三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影响,我局对其不再等待,均视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