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金雅经纬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科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24520号“自由立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58553号“自然立方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762493号和国际注册第1762493号“Free Cub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板条,金属管道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用于热交换器、蓄热器或通风装置的金属型材,作为供暖装置组件的阀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自由立方”与引证商标一中汉字“自然立方”文字构成相近,与引证商标二、三“Free Cube”存在翻译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