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鑫士博铝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01日对第63846986号“欧派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检索到争议商标及其核准注册服务在各大网站的使用痕迹。被申请人存在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系恶意注册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正当性,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存在扰乱商标管理秩序的不良意图。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争议商标在百度、淘宝、亚马逊检索信息;“欧派”商标曾基于知名度受保护的批复;“欧哲”、“粤响门窗”的百度检索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佛山鑫士博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申请注册,2023年9月21日在第35类“商业组织咨询;市场营销;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取得注册。2024年3月6日,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佛山鑫士博铝业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