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取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通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98329号“厨翁农品CHUWENGNONGP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针对糍粑;年糕;汤圆;醪糟;食用淀粉;调味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提出复审,放弃对谷类制品;米粉(粉状)商品的复审请求,故申请人在年糕等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527082号“老厨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093718A号“大爷家的米DA YE JIA DE M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对谷类制品、米粉(粉状)商品的复审请求,故申请商标在谷类制品、米粉(粉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继续予以驳回。本案复审商品为除谷类制品、米粉(粉状)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谷类制品、米粉(粉状)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厨翁农品”与引证商标一“老厨翁”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谷类制品、米粉(粉状)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面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