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波市两只蚁蚂三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余姚市百川商标代理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大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95040号“宇航员 ASTRONAU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6448号决定,于2024年05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宁波市两只蚁蚂三维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许可协议、线上销售页面截图、销售订单截图及销售发票、网络推广截图、产品包装及说明书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12月27日至2023年12月2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灯”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因此,复审商标在“1. 灯”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空气净化用杀菌灯;2.电炊具;3.冰箱;4.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5.电加热装置;6.水分配设备;7.蒸脸器具(蒸汽浴);8.水净化装置;9.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灯;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转让公告;2、复审商标使用许可协议;3、复审商标产品在网上商城销售页面截图;4、复审商标产品网上商城销售订单截图、销售合同、发票;5、复审商标产品销售网络推广截图;6、复审商标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产品生产线图片。
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内容大体一致。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任我赢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8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电炊具”等商品上。2023年11月6日,复审商标由北京任我赢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1.空气净化用杀菌灯;2.电炊具;3.冰箱;4.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5.电加热装置;6.水分配设备;7.蒸脸器具(蒸汽浴);8.水净化装置;9.电暖器”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无法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1.空气净化用杀菌灯;2.电炊具;3.冰箱;4.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5.电加热装置;6.水分配设备;7.蒸脸器具(蒸汽浴);8.水净化装置;9.电暖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因此,在“1.空气净化用杀菌灯;2.电炊具;3.冰箱;4.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5.电加热装置;6.水分配设备;7.蒸脸器具(蒸汽浴);8.水净化装置;9.电暖器”商品上,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空气净化用杀菌灯;2.电炊具;3.冰箱;4.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5.电加热装置;6.水分配设备;7.蒸脸器具(蒸汽浴);8.水净化装置;9.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