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864026号“YOL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YOLE及图 67864026

阅读:164858 2025-0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亚萨合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浦江远宏锁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06日对第67864026号“YOL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的“Yale”“耶鲁”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

  申请人:亚萨合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浦江远宏锁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06日对第67864026号“YOL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的“Yale”“耶鲁”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674081号“Y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725441号“Y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2532号“Y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558318号“YALE-TRUSTED EVERY DAY”商标(第6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作为同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针对申请人以及他人在先知名品牌进行抄袭摹仿,缺乏合理解释,具有攀附他人商誉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Yale”、“Yale lock”的解释页面;媒体文章;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相关文件;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申请人锁具的介绍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相关许可文件;有关亚萨合莱易保中国的报道;经销合同、采购协议、利润表等;企业官网及域名注册信息打印件;备案信息、线下实体店、成功案例的介绍资料;实体店照片、门店信息统计表、宣传照片、产品手册等;广告视频、数据汇总统计及报告资料;商标使用授权书及代理商合同;锁具排名的报道;获奖证书照片;相关媒体介绍;各网站有关申请人产品的推荐及评论资料;在先判例等;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店铺信息以及相关介绍。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后,于2024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金属管;保险柜;金属锁(非电);五金器具;金属滑轮(非机器用);储存和运输货物用金属容器;金属标示牌;普通金属艺术品;金属片和金属板”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获准注册日期以及引证商标四的国际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6类“小五金器具;保险柜;锁”等商品上,权利人均为申请人。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

  3、经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还注册了第64229352号“YALE CYALE”商标、第67864026号“YOLE及图”商标、第73711526号“CLCA”商标等多件与申请人以及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我局查询记录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的认读部分为“YOLE”,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英文“Yale”“YALE”以及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认读部分“Yale”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建筑材料;保险柜;金属锁(非电);五金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锁;保险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管”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虽不确定,但不会对本案审理结论产生实质影响。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三、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还注册了“YALE CYALE”、“YOLE及图”、“CLCA”等多件与申请人以及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此种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不仅占用了有限的商标资源,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了审理,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5日

本文《关于第67864026号“YOL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YOLE及图 6786402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2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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