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JTAG技术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喆豪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JTAG技术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喆豪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248909号“ZHJTA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HJTAG”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为检测故障监控计算机系统;编写计算机代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192291号“JTAG TECHNOLOGIES WE ARE BOUNDARY SCAN及图”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1217491号“JTAG”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研究和开发(替他人);计算机硬件咨询”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字母部分“JTAG”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248909号“ZHJTA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