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旺三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1日对第35844358号“夏秋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6335043号“春秋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关联关系证明;
二、相关推荐函及排名等证明文件;
三、相关公证认证文件;
四、生产商证明文件;
五、审计报告;
六、相关合同及发票;
七、质量检测报告、产品图片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9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19年8月28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8月27日,核定使用在第1类“氮肥”等商品上。
二、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均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类“化学肥料”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