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致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世轩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5月29日对第57546333号“阅泰海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883158号“悦泰海龙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60493号“悦泰海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650852号“悦泰海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及其“悦泰海龙”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其知名商标,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抄袭摹仿申请人“悦泰海龙”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其注册申请行为不具正当性,扰乱了商标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1、相关新闻报道;2、所获荣誉;3、在先判决书、行政处罚书;4、微信公众号宣传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易燃制剂(发动机燃料用化学添加剂);防冻剂”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防冻剂;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工业化学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本案中,争议商标为中文“阅泰海龙”,引证商标一至三为中文“悦泰海龙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读音相同,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易燃制剂(发动机燃料用化学添加剂);防冻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防冻剂;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工业化学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关实体性规定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