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秭柒东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13031号“东方生活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409591号、第77314106号、第5622478号、第55387551号、第11116331号、第17437184号、第17363531号、第11731982号、第5566285号、第8205331号、第15844132号、第23412393号、第3535494号、第4478257号、第28002432号、第13811454号、第7659678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十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因商标专用权注册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引证商标十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现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八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7月27日。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十一、十三至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八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评审结论。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