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门腾新摩托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诚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8130657号“TNX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8121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属行业不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形、合同等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TNX”与引证商标“TNX”,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摩托车车把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车辆轴承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的区分性。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营业范围为限,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另,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