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均富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李严商标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548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676413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在视频显示屏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第62589160号“宇寻 SEARCH IN COSM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无线电设备;手机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第634195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65810429号“DECOTE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磁性数据载体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