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椿萱医药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46675号“椿萱医药 CHUN XUAN YI Y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198835号、第33286386号、第44095805号、第5279514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椿萱”,与引证商标一“椿萱”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