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洲际饭店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金银禾地毯有限公司
异议人洲际饭店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金银禾地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697443号“登路普洲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登路普洲际”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28269号、第6769963号“INTERCONTINENTAL”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旅游房屋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28260号“洲际”、第25835139号“洲际公馆”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旅游房屋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显著文字部分“洲际”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697443号“登路普洲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