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贵妃卡士GUIFEIKASHI及图 77647303

阅读:107975 2025-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卡士乳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澜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霸姬茶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卡士乳业(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霸姬茶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647303号“贵妃卡士GUIFEIKASH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

  异议人:卡士乳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澜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霸姬茶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卡士乳业(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霸姬茶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647303号“贵妃卡士GUIFEIKASH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贵妃卡士GUIFEIKASHI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262570号“卡士”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会议室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卡士”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647303号“贵妃卡士GUIFEIKASH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贵妃卡士GUIFEIKASHI及图 7764730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21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