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侯志刚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40092号“南庄龙泉 清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83099号、第32110946号、第40922807号、第50905359号、第12705150号、第75877535号、第18169927号、第61578973号、第75271033号、第32527669号、第74832697号、第23103791号、第19534350号、第6343979号、第179422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在含义、呼叫上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一已在驳回复审中被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一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五尚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复印服务、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十五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汉字“清花”与引证商标一汉字“清花手信”、引证商标二汉字“清花老酒坊”、引证商标三汉字“花清坊”、引证商标四汉字“花清亭”、引证商标五汉字“大清花”、引证商标六汉字“清之花”、引证商标七汉字“清花人家”、引证商标八主要认读部分汉字“清花传奇”、引证商标九汉字“清花壹号”、引证商标十汉字“清花汇”、引证商标十二汉字“青花上品”、引证商标十三、十四汉字“青花堂”、引证商标十五汉字“青花时尚生活秀”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十五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十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