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数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571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601333号图形、第17334671号“慧顾家及图”、第232097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上存在显著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图形在整体外观、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云计算;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第42类“云计算;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