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
委托代理人:重庆国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26843号“双城喜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3076725号“双城往事”、第51779487号“双城故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商评字(2024)第139722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驳回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双城喜事”与引证商标二“双城故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3类“白酒;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33类“白酒;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双城喜事”系纯中文商标,其中“双城”系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时,申请商标整体上亦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