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ESERTI HOLDING S.R.L.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86460号“DESERTI MECCANICA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682985号商标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