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叶忠明
申请人因第42444641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7850号决定,于2024年06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介绍、防护系统介绍、防护系统截图、博客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11月24日至2023年11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决定:复审商标在“1.计算机存储装置;2.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3.计算机硬件;4.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5.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电子记事器;2.网络通信设备;3.非医用监控装置;4.测量器械和仪器;5.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合法、有效地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及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官网简介;
2.申请人百度百科简介;
3.申请人360磐石安全防护系统介绍页面;
4.时间戳认证证书;
5.申请人360磐石安全防护系统软件谷歌搜索页面;
6.申请人360磐石安全防护平台博客文章;
7.360智汇云社区网站上对360磐石安全防护系统的介绍。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9日申请注册,2020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记事器”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30年9月6日。2023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因本案复审申请人系原撤销被申请人,故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电子记事器;网络通信设备;非医用监控装置;测量器械和仪器;电子防盗装置”商品(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7均未体现“电子记事器;网络通信设备;非医用监控装置;测量器械和仪器;电子防盗装置”商品,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子记事器;网络通信设备;非医用监控装置;测量器械和仪器;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