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筑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财团法人中国生产力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9925405号“NES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7287号决定,于2024年06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广告;商业橱窗布置;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
2022年9月7日,案外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服务上的注册,我局审理作出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0474号决定,对复审商标在“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6月6日第1842期《商标公告》上。
2024年2月19日,案外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广告;商业橱窗布置”服务上的注册,我局审理作出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4065号决定,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11月20日第1912期《商标公告》上。
至本案审理时,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均已被撤销并予以公告,故本案审理基础已不存在。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