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595651号“欣源美 XIN YUAN M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欣源美 XIN YUAN MEI及图 78595651

阅读:72302 2025-03-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源锦欣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95651号“欣源美 XIN YUAN M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91864号“源美欣”商标、第23929922号“致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

  申请人:上海源锦欣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95651号“欣源美 XIN YUAN M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91864号“源美欣”商标、第23929922号“致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肤病用凝胶;用于补充水分、营养和药物释放的静脉注射液;医疗基因检测用试剂;医用阴道清洗液;医用下体注洗液;可注射的皮肤填充物;注射填充型皮肤保湿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用药;中药成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敷料;外科敷料;伤口敷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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