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兰亭序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07751号“爱之甘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86396号“爱之甘醇091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89861号“心中城 HEALTHY C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