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知妆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20858号“纳西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纳西里”中“纳西”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且“纳”、“西”分别具有自身含义的同时,与“里”组合形成了整体上的显著特征,不再具有地名含义。“纳西”两个字本身也不具备在申请商标中作为地名独立存在的特质条件,本案申请商标整体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完全不存在与地名“纳西”产生联系的可能性。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核心品牌之一,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申请商标能够被轻易识别,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目前,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定位于“化妆品”等产品上,通过持续宣传及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在先已有多件“纳西”商标在第3类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百度百科释义、在先商标查询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标志所包含的“纳西”是我国少数民族“纳西族”的简称,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且“纳西”是我国云南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简称,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