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古诣服装设计工作室(个人独资)
委托代理人:淮南市广上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37059号“古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540712号“古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及使用图片、发票、收款收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古诣”,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手套(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可以区别于引证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