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星程锦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39643号“四轮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158955号“四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