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懂车族科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宁波星程锦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31870号“四轮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核准由原申请人转让给本案申请人。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158016号“四轮”商标、第21216751号“四轮公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报警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防盗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报警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