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学文
委托代理人:河南卓服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24806号“茶好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361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销申请我局已予以核准,该商标专用权已终止,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4037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