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709883号“巧力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巧力虎 73709883

阅读:39508 2025-03-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倍乐生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巧力虎(四川)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易汇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9日对第73709883号“巧力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285315号“巧虎”商标(以下…

  申请人:株式会社倍乐生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巧力虎(四川)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易汇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9日对第73709883号“巧力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285315号“巧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巧虎”商标经使用推广已获得极高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损害了申请人及消费者权益。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巧虎”知名卡通形象名称权及角色名称商品化权益。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概要;近五年营业额列表;2006年至2016年广告宣传费用;相关民事判决;所获荣誉证明;相关使用宣传及媒体报道材料;在先案例裁决;被申请人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已经过使用,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不存在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抖音截图、高德地图截图、服务合同、发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门店及活动照片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所提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2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广告、推销、市场营销和商业战略规划的培训课程;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组织、安排和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设备出租(车辆除外);体育野营服务;体育培训;演出和体育赛事座位预订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定注册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研讨会;娱乐;体育场设施出租等服务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广告、推销、市场营销和商业战略规划的培训课程;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组织、安排和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设备出租(车辆除外);体育野营服务;体育培训;演出和体育赛事座位预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研讨会;娱乐;体育场设施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文字“巧力虎”与引证商标文字“巧虎”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虽然申请人请求对其商标给予《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充分考虑其商标的知名度等情况,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已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必要,故对申请人该评审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巧虎”作为申请人卡通形象名称及卡通片作品中的主角名称已为相关公众所普遍了解,并具有较高知名度。故本案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考虑到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是否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1日

本文《关于第73709883号“巧力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巧力虎 7370988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203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