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756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在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475208号商标已被核准注销,故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汽车保养和修理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1日
申请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756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在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475208号商标已被核准注销,故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汽车保养和修理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