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培丰
委托代理人:苏州企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07071号“金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663697号“金苏宴 JINSU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一直重视品牌的推广建设,已经大量投入使用并形成了良好的客户口碑。申请人此前已在国内成功注册了第43类“金苏优选酒店”商标(注册号:72818996),此次注册申请仅删除了通用词,保留了商标主体部分,理应享有在先权利而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对“优”、“选”、“宴”的字义解释;主流地图软件及主流社交服务类APP中搜索“优选酒店”、“金苏优选酒店”得到的搜索结果;申请人实际使用自有品牌实物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