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阳顶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卓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13873号“顶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875493号“APEX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80018号“顶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