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志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60241号“滋茵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50130号“茵滋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该专用权失效期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