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晟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13103号“车加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563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20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雷达设备、卫星导航仪器、声波定位仪器、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现处于注册商标续展宽展期内。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雷达设备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