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彦淖尔市三胖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030758号“SUNBO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33558号、第113979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243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保温瓶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现为捕鼠器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盘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