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老布什•米尔斯制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65921号“BUSHMILLS CRYSTAL MASTER BLENDER'S SELECTION B SINCE 160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69394号和第934078号“CRISTAL”商标、第72486340号“CRYSTAL VERSION”商标、国际注册第1769128号“DELUXE CRYSTAL VODK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所包含的“1608”代表申请人品牌诞生的年份,并已被市场认可,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年份造成误认。4、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维基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及相关翻译;2、北爱尔兰旅游网对申请人的介绍及翻译;3、酿酒者关于申请人的介绍及翻译;4、Belfastcausewaytours网站关于申请人的介绍及翻译;5、TheSpiritsofEducation关于申请人的介绍及翻译;6、探索爱尔兰关于申请人的介绍及翻译。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案件中已被决定维持注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2、依申请人之请求,我局已核准申请商标删减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申请商标现复审商品为“威士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威士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汽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可独立识别部分文字“CRYSTAL”与引证商标一、二“CRISTAL”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所含文字“1608”使用在其复审的威士忌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年份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