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歌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雅智泉(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41283号“兜福 粉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156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厨房洗涤槽出租;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58257号、第7066161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权利障碍,且不会使公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餐厅;饭店食宿服务;快餐馆;外卖餐厅服务;私人厨师服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25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厨房洗涤槽出租;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上的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予以驳回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餐厅”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医疗护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厨房洗涤槽出租;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