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901311号“锐派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锐派及图 78901311

阅读:103032 2025-03-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锐派(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01311号“锐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65997号、第1…

  申请人:锐派(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01311号“锐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65997号、第11142097号、第25201938号、第14596353号、第52023509号、第56413851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来自天津市,与引证商标服务地域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中国商标网申请人名下系列商标具体查询信息等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924期、第1921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锐派”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汉字“锐派”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汉字“派锐”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住所地、经营范围为限,地域及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4日

本文《关于第78901311号“锐派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锐派及图 7890131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18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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