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YUNDAI MOTOR COMPANY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67960号“Project 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通过国际局删除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442231号“RMLAB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751272号“RMMed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冲突的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删除指定商品“带有通信功能的便携式游戏机和玩具”,其余指定商品均为规范商品,符合《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整体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在先亦有类似含“Project”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28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媒体报道、在先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的商标注册证及翻译、国际局对申请人商品限定的确认书及中文翻译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6月27日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无人机;视频游戏装置;宠物用玩具;儿童或幼儿用电动可骑乘玩具汽车;游戏器具;玩具(娱乐品);玩具小汽车;玩具娃娃;设计成挂在汽车座椅上的玩具;玩具机器人;玩具车;玩具航空器;玩具;成比例的模型车;操控比例模型运载工具用遥控器。高尔夫球袋;体育活动器械;游戏器具和玩具;运动器材专用包;体育和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带有通信功能的便携式游戏机和玩具”商品进行复审,于2024年7月20日申请国际删减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高尔夫球袋;体育活动器械;游戏器具和玩具;运动器材专用包;体育和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带有通信功能的便携式游戏机和玩具”商品已经我局国际删减核准,现已完成。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商标经我局已核准了申请人对商品进行删减的申请,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无人机;视频游戏装置;宠物用玩具;儿童或幼儿用电动可骑乘玩具汽车;游戏器具;玩具(娱乐品);玩具小汽车;玩具娃娃;设计成挂在汽车座椅上的玩具;玩具机器人;玩具车;玩具航空器;玩具;成比例的模型车;操控比例模型运载工具用遥控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商标“Project RM”整体使用在“玩具机器人;玩具车”等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