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弘威粮食加工厂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正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38092号“赏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属于商贸用语,是出于产品经营需要独创的标识,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字体的文字“赏吃”,指定使用在通心粉等复审商品上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