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逸帆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6460632号“建帆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09175号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撤销程序已被宣告无效、撤销注册,无效宣告裁定及撤销决定现均已生效,无效公告、撤销公告均刊登在第1925期《商标公告》上,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