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国世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86111号“木入森 MORES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44246号“陌桑高科 MORE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宠物食品、宠物饮料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