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侯振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67445号“十三中烤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符合商标的本质作用。“十三中烤翅”这一商标,能够帮助消费者在众多商品中快速识别出属于该品牌的产品,并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与申请商标性质相同的商标成功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品牌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无形中就对“十三中烤翅”进行了宣传和推广,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申请商标的使用照片、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十三中烤翅”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