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勐腊象明海强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云南云知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23781号“昱宣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99958号“昱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引证商标,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