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万家灯火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文曲星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76039号“万家灯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日常用语,具有显著性,经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942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基本信息、万家灯火抖音、公众号推广情况、购销合同、发票、万家灯火举办的活动情况、申请人部分荣誉及奖项等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万家灯火”与引证商标“万家灯”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万家灯火”仅由日常用语构成,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具有可注册性。引证商标虽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