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邯郸市新达启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蜻蜓皓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07896号“新达工艺 XD Craf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14822号“craft express”商标、第66171137号“熊戴忆 XD及图”商标、第77154026号“新达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观上并无模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商标的混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熊戴忆 XD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字母组合“Craft”与引证商标一突出识别字母组合“craft”字母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文字“新达工艺”与引证商标三独立认读文字“新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制窗帘圈;门帘;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网状窗帘;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浴帘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庭日用纺织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家庭日用纺织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品制窗帘圈;门帘;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网状窗帘;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浴帘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