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正有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诺知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71011号“初屯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已有多件“初屯香”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初屯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7日